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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来源:花世铭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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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利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世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145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基于两人之间是朋友关系且被告多次向原告请求,原告便以现金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向被告出借款项总计61450元,被告承诺很快还款,但一直未还,之后便不接电话,拖延还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汤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确认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原系朋友关系。

2016年8月初,被告汤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汪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汤某某尾号313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支付50000元,另支付现金11450元,共计支付被告汤某某61450元,2016年8月11日,被告汤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汤某某()于2016年8月7日向汪某某(340104199302103013)借款61450.00(陆万壹仟肆佰伍拾元整),保证于2016年9月9日全部归还汪某某,到期不能归还,汪某某可诉于法院,强制执行,诉讼产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由本人承担。

借款人:汤某某出借人:汪某某借款日期:2016.8.11”此后,被告汤某某一直未按约定还款,以致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汪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汤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借条》原件一份、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王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附卷佐证,经庭审核实,各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汤某某向原告汪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且61450元款项已实际借出,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

现因被告汤某某对于61450元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偿还,其行为已损害了原告汪某某的合法权益,又因被告汤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举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并应由其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规定,对于原告汪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请被告汤某某返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61450元,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汤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汪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1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被告汤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利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菡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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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花世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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