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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与杨xx、河北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王淑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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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xx杨xx、河北xx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邯山民初字第01750号

  原告潘xx。

  委托代理人李江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淑霞,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被告河北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xx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窦xx,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云明、高学娇,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杨xx、河北xx物资有限公司、邯郸xx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33.5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审判长  宋霄燕

  人民陪审员  佟志萍

  人民陪审员  葛扬扬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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