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xx与杨xx、河北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王淑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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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与杨xx、河北xx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邯山民初字第01750号
原告潘xx。
委托代理人李江华,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淑霞,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被告河北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xx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窦xx,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云明、高学娇,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杨xx、河北xx物资有限公司、邯郸xx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33.5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审判长 宋霄燕
人民陪审员 佟志萍
人民陪审员 葛扬扬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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