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霞律师

王淑霞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杨xx与邯郸市xx有限公司、史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王淑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6
人浏览

  xx与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丛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王贵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淑霞,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史xx。

  原告杨xx诉被告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出借给被告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30万元,被告史xx为保证人。合同约定,月利息为3%,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原告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597000元,被告史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邯郸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邯郸市公安局对史xx已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张平

  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

  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萌萌


以上内容由王淑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淑霞律师咨询。
王淑霞律师
王淑霞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 20764 万人好评:7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邯郸市陵园路146号康桥国际18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淑霞
  • 执业律所: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65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 地  址:
    邯郸市陵园路146号康桥国际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