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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韩皓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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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某,女,汉族,个体。

被告:王某,男,汉族,无职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xx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于2015xx日、2015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xx日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监护到2015xx日,被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年,2015xx日之后由被告抚养监护,但至今被告不履行监护义务,一直实际由原告抚养监护至今,故现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变更抚养关系为原告抚养监护,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合理费用。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将双方婚生女王某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抚养;二、判令被告按期支付王某某的抚养费、教育费每月15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xx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王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2015xx日归原告许某抚养,被告王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年xx日给付婚生女王某某抚养费5000元至2014xx日止,原告许某抚养婚生女王某某期间,被告王某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女王某某自2015xx日至年满十八周岁归被告王某抚养,原告许某不给付抚养费。被告王某抚养婚生女王某某期间,原告许某可以随时探望。自原、被告离婚之日起至今,婚生女王某某一直由原告许某抚养,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变更王某某的抚养权为原告抚养。

上述事实,有出生证明、民事调解书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王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且在法院送达过程中,一直无法联系到王某,也无法明确其下落,无法认定被告王某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王某现实际收入情况,根据民事调解书中原、被告双方认可的抚养费数额,本院酌定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的婚生女王某某(xxx日出生)由原告许某抚养;

二、被告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10号支付抚养费500元。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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