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其律师

李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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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淮安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虚开增值税辩护词

来源:李雨其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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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汪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汪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复制并仔细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认真研究了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据予以全面分析、推敲,结合本案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一、对公诉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时,被告人都明确表示当庭自愿认罪,鉴于此,辩护人对被告人汪某某罪轻辩护,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1、增值税是1994年我国税法中新增的税种,在1997年的刑法中就有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对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也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去打击,但是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才增设了这个罪名,国家之所以让某种行为入刑,是站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的角度考量的,14年以后入刑,说明该罪是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种罪名。

     2、从侵犯犯罪客体角度分析,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税收征管制度。从财务这个角度,发票是购销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的支付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如果虚开发票,会导致会计凭证与真实交易不符,那么国家对国民经济数据的掌握会出现误差;从国家税收征管这个角度,虚开发票可以让不法经营者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稅种的纳税额,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3、从虚开目的看,被告人是介绍他人购买增值税发票,主要目的是“为朋友帮忙”而介绍,并只是介绍王文忠一人向苌海立一人购买,犯罪过程简单,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因而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4、从该罪要给予刑事制裁的犯罪主体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制裁的主体包括虚开发票的主体,介绍虚开发票的主体,使用虚开发票的主体。本罪打击的重点是虚开发票的主体,使用虚开发票的主体被告人汪某某是介绍虚开发票的主体,不是本罪打击的重点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小,自然要给予罪责刑相适应的较轻的刑罚。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电话批复的解读精神,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解读,体现罪刑相当原则,实现量刑公正。根据该解读,请求给予被告人汪某某判处缓刑。

     三、被告人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详列了相关的量刑情节,辩护人在作一个归纳和补充。

1、坦白情节。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汪某某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受汪某某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调查复函,证明对被告人汪某某可以适用缓刑。

3、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配合法院的庭审,愿意接受法院审判,愿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可以从轻处罚。

4、初犯偶犯。被告人汪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等,所以人身危险性不大,请求法院能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5、从犯情节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被告人汪某某积极缴纳罚金,认缴、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7、被告人汪某某按照公安机关要求积极退出违法所得400万元可以从轻处罚。

   四、量刑建议

   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体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佳的刑事司法效果,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雨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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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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