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其律师

李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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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罪辩护词

来源:李雨其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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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商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商某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商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结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真研究了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据予以全面分析、推敲,结合本案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律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构成犯罪无异议,综合案件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商某是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被告人商某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商某是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所以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很明显该案中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签订的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故该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本案被诈骗的主体是发放贷款的单位,而不是贷款的学生。被告人商某是通过与发放贷款的单位签订合同的方法,诈骗了发放贷款的单位财物故该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本案关联案件南通市崇山区法院(2017)苏0602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书及南通市中院的(2018)苏06刑终217号刑事裁定书也能证明本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南通市崇山区公安机关从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学生贷款信息、公司营业执照、放款账户变更证明,公安机关从江苏关爱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调取营业执照、学生贷款信息,公安机关从苏州高益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调取公司营业执照、学生贷款资料、易学贷贷款相关流程,公安机关从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学生的认证资料、借款合同、认证资料、订单信息表,公安机关从名校贷(上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相关学生借款明细、借款合同,公安机关从北京麒麟振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学生的贷款信息、借款电子协议、订单详细资料,公安机关从苏州高益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调取的“易学贷”网贷平台申请信息及借款合同,公安机关从江苏关爱科技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调取的学生贷款资料、明细,公安机关从北京麒麟振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关爱科技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诺诺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高益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调取的学生还款明细清单,涉案学生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案受害人是单位,而不是贷款的学生,本案是合同诈骗。

二、被告人商某属于从犯,是被告人陈近共同犯罪中成员之一。

本案关联案件南通市崇山区法院(2017)苏0602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近在办理上述网络贷款过程中,发展了商某(另案处理)等学生代理,让代理以办理网络贷款填写虚假信息无需还钱等为由,拉拢大学生到陈近处办理贷款。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南通市中院的(2018)苏06刑终21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合同诈骗的形成以及规模均是陈近通过组织、发展的学生代理拉拢、欺骗其他在校大学生到其处办理,并为此招募了上诉人冷莹、原审被告人张艳、霍麦峥等人作为业务员专门从事该虚假校园网贷活动,且其事先准备了虚假关系人联系方式的手机卡,并具体向网贷平台上传虚假关系人联系方式、接听网贷平台审核电话、录制借款视频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实行行为,均由其亲自或者安排其招募的前述业务员等人实施,故原审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正确。

三、涉案诈骗金额有异议

1、起诉书指控1--11起不宜认定为犯罪

南通市崇山区法院(2017)苏0602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中1--11起犯罪均未认定,且本案中1--11起犯罪均是以主犯陈近为首实施的。南通市崇山区法院(2017)苏0602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书1--11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认定,本案也不宜认定。

2、起诉书指控12--19起诈骗金额以起诉书指控的1/3为宜。在受害单位知道被诈骗前,贷款学生归还了部分贷款,该部分贷款不应认定为诈骗的金额。

、被告人商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商某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陈近减轻处罚。

2、被告人商某是因为被陈近欺骗骗,因生活所迫才实施诈骗的,酌定从轻处罚

3、被告人商某归案后,他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商某归还了贷款学生在案发前、案发后已归还给受害单位的贷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愿意归还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5、本案关联案件南通市崇山区法院(2017)苏0602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书查明,案发后贷款学生退赔了部分赃款,其中退赔活力贷113719.28元,退赔名校贷380623.61元,退赔优分期191702.69元,退赔易学贷61188元,退赔人人分期62909.37元。上损失述受害单位损失已达到赔偿,对被告人商某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商某具有的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处罚时给与考虑。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同时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商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雨其

 

 

                         ○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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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雨其
  • 执业律所: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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