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敏鹤律师

邓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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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邓敏鹤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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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是深圳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人请求仲裁委解除合同,一次性偿还借款剩余本息,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补偿申请人律师费9600元。[注,仲裁是会支持律师费的额,最高可达争议标的金额的10%]


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委托代理人:邓敏鹤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明  香港居民

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2006年5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了上述当事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受案号为深仲涉外受字【2013】第**号。申请人向仲裁委会员预交了仲裁费。

案情;


200651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共计32万元,用于被申请人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某某房产,贷款期限为120个月,月利率为4.59,合同期内,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归还方式约定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27日为归还借款本息日,共120期。合同还约定,如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申请人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本金每日计收罚息,对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合同还约定如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被申请人同意以其所购上述房产作为抵押,并于200681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06727日如约向被申请人发放了上述贷款。截止2013729日,被申请人已累计超过6期未偿还贷款本息,其违约行为已构成违约,剩余贷款本金为127,594.69元,利息1,847.00元,罚息161.93元,复息17.08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希望给予时间处理。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如上所述

仲裁庭意见: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

2,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3,截止201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10589元。

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仲裁费10619元及律师费96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决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10589元。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损失9600元

四、本案的仲裁费10619元 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申请人依法可行驶抵押权并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款项。

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黄某贵

2013年12月5日

仲裁庭秘书:聂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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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邓敏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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