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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年月日的打印遗嘱,必定无效
作者:张东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0 浏览量:0
缺少年月日的打印遗嘱,必定无效
【案情简述】
宋某1与宋某2是兄弟关系,父亲宋某3于2020年10月16日去世,母亲刘某尚在世,父亲去世后宋某1称父亲于2019年1月14日留有遗嘱一份,该遗嘱记载:“本人宋某3,因年龄已高,现有子女俩个长子宋某2,次子宋某1。本人名下唯一的房产及一切财产,由照顾自己多年的次子宋某1继承,房屋产权登记证号:(京房权证昌更成字第123456号)。注:本人在1994年已给予长子宋某2现有住房北京市西城区两居室住房,已做到父亲应尽的责任。以上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由于本人年龄已高,不能亲自书写特请代书人代书。”《遗嘱》的落款处有宋某3签字按手印及见证人唐某、贾某的签字,唐某、贾某签字处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4日,立遗嘱人处未填写日期。宋某1希望宋某2配合办理房屋继承的手续,但宋某2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二人多次协商未果,宋某1诉诸法庭。
【代理思路】
律师在接到原告宋某1委托后,询问了遗嘱形成过程,检查了遗嘱的形式要件,初步判断该遗嘱无效,不会被法院采信,理由如下:
第一,宋某3未在案涉遗嘱上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认宋某3签字与两位见证人是否为同一天,这明显不符合《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第二、根据宋某1陈述打印遗嘱与签字的日期并非同一天,见证人之一贾某未全程参与打印遗嘱的全过程,是在宋某3做好遗嘱后找到贾某签字,无法保证遗嘱内容与宋某3真实意思一致;第三、另一位见证人唐某与宋某1是男女朋友关系,该遗嘱由其打印并见证,难以符合见证人秉承中立的原则,同时无法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客观和真实。
由于遗嘱存在很大的无效的风险,律师在听取委托人宋某1以及刘某的称述、梳理案情后,确定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角度准备证据,希望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从该角度为委托人争取利益。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要求,确认无效,但是结合宋某1与母亲刘某长期居住在案涉房屋中的实际情况,并综合宋某1照顾刘某的实际需要,以及对宋某3的长期照顾等角度,确认案涉房屋继续由宋某1与刘某居住,同意刘某将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份额归宋某1所有,最终判决宋某1对案涉房屋享有90%份额,宋某2享有10%份额。
【律师建议】
《民法典》对六种形式的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做了明确规定,一份遗嘱是否有效,外观形式合法是基本要求,在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进一步审查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律师建议大家,如果确实需要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个人财产。最好的方式还是去做公证遗嘱,其次可以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遗嘱。如果没有得到专业律师的知道,不建议做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