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张东庐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公司就可以不赔偿吗?

作者:张东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7 浏览量:0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公司就可以不赔偿吗?

【案情回顾】

2013年3月26日,王某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自愿放弃社保缴纳。2019年11月30日,王某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本人王某……因你单位未依法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五险)(2013年3月26日至2019年11月29日),现在我依法通知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落款签名为王某,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王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2019年12月2日,王某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0年5月11日做出裁决: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00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是王某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不应该支持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据王某实发工资金额及其在职年限核算经济补偿金数额,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可其未给王某缴纳社保的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

 


张东庐律师

张东庐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186-1163-005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