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华律师

吴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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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来源:吴德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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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18)59号

      被不起诉人严XX,男,汉族, 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因涉嫌隐匠会计凭证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速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XX步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瓣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3月22日、5月3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辩护人吴德华,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2年初,佛山市禅城区**塑料厂出资收购了**贸易行和***公司的股权。股权收购后,被不起诉人严XX担任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其保管两企业的全部印章和财务资料及办理两企业的股权变更手续。严XX至今故意隐匿两企业的财务资料,使得被害人无法掌提两企业的经营情况,也没有从两企业获得任何利润。2007年4月,**塑料厂书面通知严XX最迟干2007年4月20日交回两企业包括财务资料在内的全部资料,但严XX至今仍未提供两企业的任何财务资科,也不向**望料厂解释, 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严XX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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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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