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区饮食公司贪污案王某某一审判处8年
来源:张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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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某区国有饮食公司经理王某某贪污200万余元,辩护律师张振华依法辩护,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认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接受上级有关领导指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把国有企业资产转为公司几个领导人个人资产的行为属于单位集体决定行为,主审法官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处王某某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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