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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之久的借款纠纷,胜诉

来源:汪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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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当事人陈某因借款纠纷找到我,他向我叙述到19995月,向高某出借了50000元现金,有书面的借条,至今已过去15年之久,对方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坚持不还钱。当事人陈某特委托我帮其处理此事。

我仔细查看借条后,发现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其性质为自然人之间的不定期、无利息的借款合同,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第62条和206条,债权人也即出借人有权要求对方债务人还付借款。接受委托后,我开始收集有关证据,包括我方当事人的借条、当事人在1999年的资金情况以及电话录音等等。随后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和提交了以上证据。

后查明,本案被告名下没财产可供执行,其财产都掌柜在其老婆名下,房子也是登记他老婆的名字。根据《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这笔借款系被告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后向人民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被告的配偶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向法院保全了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开庭后,有因我们证据充分,法院很快就下了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后,现已执行完毕。

15年之久的债务纠纷,当事人陈某没有想到我们1个月左右就帮其要回借款,对我们表示了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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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瑜
  • 执业律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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