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律师

王英

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

浅谈服务业的安保义务

来源:王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2
人浏览

2012年1127日康某所在单位陕西某实验学校组织其学校二年级教师集体去西安某酒店有限公司洗浴部游泳。康某在游泳过程中被游泳池台阶内异物划伤,当时泳池周围无任何警示标语。康某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检查脚趾第3,4根肌腱断裂及有3cm左右长的伤口,康某术后修养阶段与该酒店就各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本所王英律师作为康某诉西安某酒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该案件的审理情况。后经代理人与办案法官几经沟通,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该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原告也对办案结果比较满意。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处的游泳池深水区的扶梯安装不合理,扶梯的水下部分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做到很好的警示工作,导致在被告处游泳的原告右脚被割伤。本案涉及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相对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此种义务,进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形态。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作为营业场所,未尽到其营业范围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在其处消费的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该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王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英律师咨询。
王英律师
王英律师
帮助过 725 万人好评: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西安市北大街宏府大厦109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英
  • 执业律所: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01*********69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市北大街宏府大厦109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