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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成某离婚纠纷(成都)

来源:梁登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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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被告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原告第二次起诉到法院离婚,要求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委托律师应对诉讼,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如下: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700元生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

关键词诉讼地位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代理律师点评】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梁登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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