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刘某于20147x日入职某保安公司,被派遣到A单位任保安职务,入职时公司提供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签字并收回20153x日,公司将刘某因故辞退,并拒绝刘某提出的违法辞退赔偿等请求,对拖欠刘某的2个月工资也拒绝发放。刘某于到区劳动监察大队对公司进行了投诉。区劳动监察大队责令保安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公司提供了上述劳动合同。刘某在本律师帮助下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5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劳动仲裁裁决,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裁决公司支付刘某未签劳动合同的7个多月的二倍工资。

本案刘某与许多劳动者一样,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前,并没有注意收集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据资料极少。在争议发生后,刘某及时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在监察大队的帮助下拿回了一份公司未盖章的劳动合同。通过律师的帮助,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了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