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何斌律师

汪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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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公司擅自变更岗位员工拒绝服从获赔偿

来源:汪何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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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变更岗位 员工拒绝服从获赔偿

{案情回放}

李先生于20106月分进入苏州某外资企业工作,在技术部从事文管员职务,入职后,李先生与公司之间签过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630日止。20147月份,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作出决定,要求变更李先生的工作岗位,由之前文管员工作岗位调整为检验课原料检验员的工作。因两个职位的工作内容有着较大的差别,李先生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却置之不理,并以李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屡屡给李先生处分,并于201498日正式以书面形式单方面作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先生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代理过程}

在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后,律师认真听取李先生的陈述,仔细分析案件情况,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1.  两个岗位之间是否有较大的区别?

2.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对员工的岗位作出调整?

3.  员工拒绝调整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经过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律师认为,涉及工作岗位的重大调整,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才可以,否则,视为不合法,员工有权拒绝被调整。律师最终确定本案仲裁请求,即:请求裁决确认该外资企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

{审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安排双方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援引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明公司擅自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行为不合法,员工有权拒绝。单位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处罚员工,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该外资企业最终承认自己的行为不合法,并愿意做出赔偿。在劳动仲裁部门组织的调解下,该外资企业根据员工的工龄,支付了数万元的赔偿。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认为,岗位调整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调整,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无权单方面作出调整。作为员工,发生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要善于保留证据。本案中,李先生被单位调整工作后,及时咨询律师,律师建议其以书面形式回复单位,明确表示拒绝调整工作岗位,最终该“书面回复”也成为了本案胜诉的关键证据之一。

基于以上理由,用人擅自变更岗位,员工有权拒绝服从,如因此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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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汪何斌
  • 执业律所: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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