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黎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朱某与黎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10日,朱某应黎某的请求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50000元出借于黎某。朱某与黎某约定,该笔借款应在2021年2月14日之前归还,但黎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朱某于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5月3日期间,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聊天的方式向黎某请求归还欠款,黎某多次承诺还款,但却无限期往后拖延还款时间。
律师分析:
虽然朱某与黎某之间没有签订借条,但通过朱某与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看出,朱某多次要求黎某归还人民币50000元,黎某表示同意给付,视为双方达成债权债务合意。朱某与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真实性予以确认,朱某欧某与黎某徐某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当受法律保护,故黎某应当归还朱某人民币50000元欠款。其次,黎某约定2021年2月14日前还清借款,但黎某未按约定归还,故黎某应支付逾期利息。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朱某可向黎某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14日起算至实际还清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