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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寻衅滋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李小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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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寻衅滋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18)川1521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原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原宜宾县白花镇),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平,执业证号15115201210582182,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8)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卢某担任记录,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以父母王某、吴某被钟某、李某1(均另处)打伤为由,扬言要锁死宜宾市翠屏区***办公室,以语言恐吓方式要求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不准经营,当晚主办民警杨某在派出所告知受害人家属王某案件调查情况,并告诫王某,公安机关会依法办理该案,不得以受害人家属身份为由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后续开展的工作中,民警也先后多次告诫王某不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被告人王某先后于2017年12月5日9时许和6日10时许采用钢钉封闭锁眼的方式相继将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卷帘门、某农贸市场“***经营部”卷帘门锁死,致李某1、赵某夫妇被非法拘禁于门市内。2017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用钉锤毁坏白花镇某综合农贸市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和作息时间公示牌,致使某市场管理公司和停车场都不能正常营业。其行为也给停车场管理人员造成极大恐慌,致使该停车场直到2018年1月1日才恢复正常营业。

2017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到白花镇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以口头威胁的方式,不准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冯某、钟某、罗某等人上班。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带着自己93岁的奶奶范某到白花镇综合农贸市场办公室,打砸办公室办公用品;同时范某使用拐杖殴打办公室管理人员钟某,致使其入院治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主要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自愿认罪。但辩解称,由于其父母被打,伤势较重,才用钢钉锁某市场办公室和李某1的门市,且是经冯经理同意的;2017年12月11日到某市场办公室并未威胁某市场的工作人员。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王某两次锁死李某1卷帘门,致李某1夫妇非法拘禁在门市内和王某带其奶奶范某到办公室打砸办公用品不是事实。2.殴打钟某的是范某,而非王某。3.本案应该适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4.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的父母被殴打,王某为维护父母权益,处理问题方式不当,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损失的财物较小。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通关村(原宜宾县白花镇通关村)村民吴某、王某在某市场贩卖核桃时,与该市场管理人员钟某(另处)发生口角纠纷,后钟某叫上李某1(另处)一起持橡胶棍将吴某、王某打伤。当日被告人王某以父母被钟某和李某1打伤为由,扬言要锁死某公司办公室,以语言恐吓方式要求某公司不准经营。当晚,白花镇派出所民警杨某在派出所告知王某其父母被打案件的调查情况,并告诫王某,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王某不得以父母被打为由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在后续开展的工作中,民警也先后多次告诫王某不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被告人王某先后于2017年12月5日9时许和6日10时许采用钢钉封闭锁眼的方式相继将某公司办公室卷帘门和李某1“李七干鲜调味品经营部”卷帘门锁死。2017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用钉锤毁坏某综合农贸市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和作息时间公示牌,致使某公司和停车场都不能正常工作、营业,其行为也给管理人员造成较大恐慌。

2017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到宜宾县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以口头威胁的方式,不准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冯某、钟某、罗某等人上班。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带93岁高龄的奶奶范某到白花镇综合农贸市场办公室,打砸办公用品;同时范某用拐杖殴打该公司管理人员钟某,致钟某住院医治。

2018年3月9日,民警将王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2月3日,匿名群众电话报案称白花镇某市场有人打架;2017年12月5日,冯某电话报案称王某将某公司办公室钉死;2017年12月6日,李某1之妻赵某电话报案称被王某锁在店子里面;2018年2月15日,李光玉电话报案称其弟李某1在家被他人殴打;2018年3月7日上午,某公司负责人钟某报案,称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3月7日,王某多次到某农贸市场无理取闹,致使其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8日受理该案并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具体位置及情况,农贸市场办公室被打砸后现场的情况。

3.营业执照、补充材料、图片,证实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营业资质、办公室卷帘门被锁、办公室及公司停车场公示牌被砸、王某奶奶在公司办公室居住的情况。

4.票据、清单、领条,证实白花镇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借钱给钟某,为王某、吴某垫支了在宜宾县骨科医院、宜宾市******人民医院的医药费共计5万余元,某农贸市场请杨某开锁、换锁5把共花费360元,向范某(王某奶奶)支付生活费1600元。

5.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罗某手机内某农贸市场办公室被打砸的照片10张。

6.户籍证明,证实王某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到案说明,证实2018年3月9日,公安民警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将王某抓获归案。

8.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2月3日王某、吴某二人被伤害案发生后,白花镇派出所接报警后立即依法开展调查。当日晚,民警告知王某案件调查情况,并告诫王某,公安机关将依法办理,王不得以父母被打为由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在后续工作中,民警也多次告诫王某不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9.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在2017年12月3日,公司职工钟某打伤市场摊主一事,事后公司很重视,也一直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公司安排其为受伤的摊主垫支医疗费用。当天,两名伤者的儿子王某就要求把二人转院到市一医院,次日公司就把伤者在白花镇骨科医院的费用2053.83元支付了。两名伤者转院到宜宾市一医院后,受公司安排其多次去给两名伤者支付医疗费用,只要医院没钱了就去交。期间公司还安排其买了水果、牛奶、床上用品给两名伤者送去。两名伤者自入院后,要求医院不但要治疗被打的伤,还要一并把两人自身的疾病治疗好。2018年1月22日,其到医院才知两名伤者已经出院了。几天后听冯某经理说,两名伤者又到白花骨科医院去住院。2017年12月5日,王某到白花某农贸市场去使用钢钉把市场办公室和李某1门市的门给钉死了,后请开锁匠开锁换锁一共花费了360元。2017年12月12日,王某带93岁的奶奶范某去市场办公室闹事,王某的奶奶用拐杖打伤了钟某并住院,3671.33元医疗费也是公司垫支的。2017年12月25日,王某奶奶范某又到市场办公室去闹,公司没有办法又给了范某1600元的所谓生活费。事发后,王某一直在找公司麻烦,采取多种方式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为了息事宁人,给两名伤者垫支了医疗费用共58350.72元,另外还有其他跑路费和到医院去慰问伤者所花费的费用也有几千元。

(2)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3日公司职工钟某因5角钱卫生费与摊户发生争执,继而与李某1使用橡胶辊殴打了摊户吴某和王某夫妇,造成两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发后,公司及其本人都积极配合,垫借资给受害人交足医疗费用,多次慰问。然而伤者的儿子王某,纠集多人多次到公司破坏并打砸恐吓,目前其所经营的某农贸市场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管理人员不敢来上班,无法进行市场管理并收取费用,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次,2017年12月3日,在处理案件时,王某当着警察的面,打公司冯某经理,主要是扯耳朵,扇耳光,吐口水,扬言要杀死冯某与其全家。第二次,2017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王某一行五、六个人直接到了某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将两扇卷帘门用钉子把门锁芯钉死,无法打开,王某等人在门口大声扬言要杀死其及管理人员的全家,随后紧接着李某1、赵某夫妇的门市的前后卷帘门也被钉死,次日上午,李某1夫妇再次报警,在警察的介入下找到开锁匠才把门打开。二人被锁在门市内达24小时以上,开门后,警察走了10分钟时间,卿勇和王某带人再次将李某1夫妇的门市封闭了。直到12月11日上午,在警察的介入下,才将市场管理办公室和李某1夫妇的商铺门打开。另外12月5日晚上,王某一伙到某公司停车场,威胁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准上班。第三次,12月6日上午,王某一伙人砸烂某停车场的标牌,并威胁公司职工罗某。第四次,2017年12月11日下午,王某一伙人又来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威胁公司职工冯某、钟某、罗某等人,不准他们上班,上班就挨打。第五次,2017年12月12日上午,王某一伙人再次来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其中有90来岁王某的奶奶,老人打了钟某几拐杖,钟某住了两天院治疗。王某在办公室强行要求拿赡养费,还提了很多不合理的要求,后报告了政府、派出所,直到下午五点半才带走王某一伙人。第六次,2017年12月24日左右,卿勇的小弟(具体身份不明),用塑料口袋将杀了的牛,大卸八块那种,拿到农贸市场拖行,造成地上明显血迹,企图达到恐吓的目的。从12月3日事件以后,公司积极配合对伤者进行治疗,垫支缴纳医药费,在宜宾一医院治疗期间从未断过,王某等人还是到公司寻衅滋事,恐吓员工,造成市场无法正常运行。第七次,2017年12月25日,王某再次带着奶奶到市场办公室,后在警察的协调下,拿了1600元给老人,没想到下午五点过,王某再次带着奶奶到办公室,并拿来被子,在办公室住到了29日。第八次,2018年2月15日大年三十,李某1回观音老家过年,王某带人到他家要医药费,李某1报警,并让人去医院交了3100元医药费。第九次,2018年3月2日,王某、吴某、王某的奶奶,打砸农贸市场办公室,当时办公室只有罗某一个人在。

(3)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公司员工钟某为了收五角钱的摊位费先被对方打,后钟某又打了对方,公司赔了医药费,钟某也被关了,但是对方儿子还一直扭闹,钉公司办公室的门,不允许公司经营,还扬言要打公司员工的全家。

2017年12月3日9点过,听说市场打架了就马上过去看,其制止后马上打了110和120,也把伤者送到了骨科医院,当天上午11点过钟某和李某1就被带到派出所去了。晚上9点过,在派出所处理打架的事情,王某的儿子王某就从外地赶回来了,一进派出所就问是谁打了他父母,王某边辱骂边去询问室打钟某和李某1,被警察制止了。王某说的时候指其额头、扯其耳朵,说这个事情如果解决不好就不要再到白花开发了,还说农贸市场明天就不要营业了,要其给摊贩些说农贸市场要关闭了。其害怕被打,第二天一早就跑到派出所去了。卿勇在中午也到派出所来叫其给老板说事情要解决不好就不要走白花来了。老板下午5点过才到白花的,老板到了后就和卿勇走派出所谈的,具体怎么谈的不知道。事发后公司借钱给钟某交了伤者医疗费。王某因为和钟老板没有谈好,2017年12月5日,王某便带了几个人到市场管理部,用钉子把管理部的三道卷帘门钉死了,不允许营业,当时罗某在,罗马上给其打了电话,其叫罗某摄像,罗某说不敢。之后,王某又去把李某1的两扇卷帘门钉死了,其与李某1先后报了警。第二天,王某等人又去钉门,这次就听说把李某1夫妇锁在里面了,也把市场办公室门钉了。其当时不敢在白花,也只有打电话喊公司人员报警,后头派出所的来了才把李某1等人放出来的,后来王某等人把停车场的牌子砸烂了,当时管理人员全部躲起来了,打扫卫生的人员也不敢去扫地,怕被打。后来是政府要求派出所保证安全,公司才安排人打扫市场卫生。12月11日其到了白花镇,市场办公室的门和李某1的门都是被钉死的,后来找了开锁匠才把门打开。12月11日公司开门上班,王某及其家属些又来闹,说王某、吴某要转院,从一医院转成都华西医院,叫其给老板带信。12日上午9时许,王某就带他奶奶和家族里的人到市场办公室来闹事,王某的奶奶还用拐杖打了几下钟某的头,没人敢还手,钟某还给对方跪下,有人打了120和110,120来把钟某抬走了,警察来后,王某就说是他奶奶打的,还喊派出所的把他奶奶弄去刑拘。13日上午,王某等人又来办公室闹,喊解决奶奶的生活费,并把办公室的茶杯和烟灰缸砸了,把办公室的电扇摔倒在地上,并对其乱骂,警察来了才把王某等人劝走。12月23日上午10点过,王某的奶奶又来到办公室来要生活费,下午就把被子等物搬来办公室,报警后警察来把她送回去了。12月25日,王某兄弟些又把老人带到办公室,还是要生活费,警察来了后,双方僵持,没办法,***后在警察的见证下拿了1600元钱给王某的奶奶,她在领条上按了手印,下午3点左右,警察把王某的奶奶劝走了,当天下午王某的兄弟些又把王某奶奶带到办公室来,还抱来了铺盖,后来王某奶奶就在办公室住了三四天,公司每天报派出所,都没有处理。12月29日下午4点左右,公司法人去白花政府找了相关领导,当天下午派出所的人才把王某的奶奶接走。

2018年3月2日上午,王某的父母又去办公室要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这些,当天只有罗某在值班,罗某没有理他们,他们就把办公室的茶几、饮水机、风扇、文件夹等物品扔在地上砸了,罗某报了警。

2017年12月3日晚上,其与王某在派出所协商的时候,其知道如果不答应对方就走不到路,便在派出所答应王某第二天把办公室的门钉了,解决好王某父母被打的事后再打开。12月4日一早其觉得不该钉门,但是又怕王某找麻烦,所以一早就去派出所,王某来了后,其谎称接通知来派出所配合调查。

2018年3月8日,冯某经混合辨认,从民警提供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某。

(4)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白花镇某农贸市场经营干鲜、调味品生意,有时也帮市场做一些水电方面的杂活。2017年12月3日的事情发生后,当天晚上其与钟某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都在派出所过的夜。第二天晚上,某公司的经理冯某才来接二人回家的,其回家后一直在门市里面没有露面,避免出去跟吴某的家人接触,发生冲突。12月5日上午10点左右,王某来到其门市外面大骂,声称要把其前后二家的人整死,其与老婆赵某躲在门市里面,不敢开门,后来王某就用铁钉把门市的卷帘门锁芯钉死了。当天,王某多次来其门市外谩骂,敲打卷帘门,其与老婆躲在里面的不敢说话。12月6日上午9点过,王某又来到其门市外敲打卷帘门,10点左右其打110报警,后白花派出所的警察叫来了开锁匠把门打开,其与老婆才走出来,由于担心人身安全,就和派出所的人一起去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听说王某又把门钉死了。12点过,其离开派出所时,在派出所门口被王某抓住往派出所里面拉,拉的过程中还在其后颈部拍打了两下,其没有还手,有两名警察把二人分开并带进派出所。在派出所,王某质问杨所长,是谁把门打开的,其坐在办公室任由王某谩骂,骂了一会儿王某就离开了。其在派出所一直呆到下午4点过才离开,离开后去亲戚家里住了几天,到12月10日才回到白花镇,之后未与王某见过面。直到除夕(2018年2月15日)中午,王某及其弟弟到其观音老家,叫其找某公司支付他父母在骨科医院的医疗费。其与冯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情,冯某就说王某父母已经在宜宾一医院治疗出院了,公司不再负责。王某两兄弟将其从家里拉了100多米到公路上,这时观音派出所的警察来了,制止了王某两兄弟。之后其打电话叫赵某去骨科医院了解,得知王某的父母在白花骨科医院治疗了3150元,其叫赵某把这个钱付了,王某两兄弟才走的。

之前派出所的警察建议其回避一下王某,所以他们就没有跟王某对话,也没有出去,另外家里还有些食物,短时间困在门市里面也没有多大问题,其只是给冯某打电话说王某把其门市钉死了,老婆赵某也给派出所警察说了门被钉的事,但并没有要求派出所警察来开门,其本来就是做杂工的,要想设法打开卷帘门是得行的,也可以打电话叫别人来开锁,但是,如果把门打开跟王某碰见了,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情,所以就干脆躲在门市里面更安全。事后才知道,王某先是把某市场管理公司的卷帘门钉死了,再过来钉其门。其卷帘门是12月5日上午9点至10点钉死的,12月6日上午10点过才被打开的。

王某给其及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他们现在就是想躲开王某,生意正在转出去,然后离开白花到别的地方谋生路。

2018年3月8日,李某1经混合辨认,从民警提供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绰号为“狗大”的王某。

(5)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因为李某1和市场管理员钟某与王某的父母发生了纠纷,钟某打了王某的父母。******次是2017年12月4日上午9点过,王某来某市场查找李某1与其经营的店子,其当时因为害怕就没有和对方正面接触,听见王某在其门市面前大声的骂人,说要弄死其一家人,骂了一会儿就离开了,过一会儿又回来,再次在其店里骂人,走的时候说父母被打的事情还没有解决好,就不准开门营业。第二次是12月5日上午9点左右,其与李某1在门市里面还没有开门营业,王某就在门市外面骂,一会儿就把其门市前后卷帘门用钉子钉死了。其打110和派出所电话,之后王某就被派出所的人带走了。6日上午9点过,其又打110报警,之后派出所的喊来开锁匠把门打开,其与李某1才出来。大概11点左右,王某又来把其从门市里面推出去,再次把门钉死。之后其与李某1就到宜宾去了。12月9日二人回到白花,听说王某到处打听二人的前后两家住哪里,还说要弄死他们。大年三十中午,王某又到店里闹、乱骂,其没有搭理,王某一会儿就离开了。半小时后,接到李某1的电话,说王某去观音老家闹去了。

2017年3月8日,赵某经混合辨认,从民警提供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某,绰号“狗大”。

(6)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为白花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职工。公司农贸市场被王某等人打砸恐吓,造成不能正常上班,2017年12月3日至今市场管理都处于瘫痪状态。事情的起因是2017年12月3日,公司职工钟某在收取管理费的时候与王某的父母产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造成王某的父母受伤住院,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发两三天后的一天上午,其听市场的人说办公室的门被王某钉死了,李某1的门市门也被钉死了,李某1两口子被关在了里面,其听说后就不敢去办公室而直接回寝室。第二天冯某给其打电话说李红光两口子还被锁在自家门市里面的,叫其去开门,其说不敢去,必须把派出所警察和开锁的叫来在一起。后来其与两名警察、开锁匠一起把李某1的门打开,开门后李某1两口子去了派出所。李某1两口子从派出所出来,发现自家门市再次被钉死了,某公司办公室的门也被钉死了,这次钉死后,直到三四天后警察的介入才打开。期间没有开锁,一是不敢开,二是街上的开锁匠也不敢来开。除了钉门的事以外,王某还有几次寻衅滋事,12月5日下午,王某拿了一把钉锤把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和作息时间的公示牌子从墙上撬下来了,甩在地上蹬了几脚,把公示牌撕毁了。其当时就前去制止,王某说公司的人都是他仇人,不准在市场和停车场收费,哪个收钱他就打哪个,并挑衅其报警。王某走后,其拍摄现场的照片传给公司,同时打110报警。之后几天,王某多次带人到某公司办公室闹,并威胁其与冯某、钟某三人。至2018年3月2日王某带人来过四五次,每次来张口闭口都要钱,期间其与冯某、钟某都被王某的奶奶用拐杖打了几下,钟某被120带到医院医治,想到王某的奶奶年纪太大了,就没有计较,也没有要求警察出面处理。3月2日上午八点二十左右,王某的父母及奶奶到办公室来,进门来就让其打电话给领导要医疗费和生活费,其马上给冯某打电话,但没有打通,对方就立马开始砸办公室的东西,其马上打110报警,警察来了,杨所长拍了照片,造成文件夹2个、茶杯2个、水晶杯一个、饮水机两个、电扇一台损毁,经济损失大概几百元。

以上证据客观证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二)项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波

审 判 员  高红

人民陪审员  魏庆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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