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佰光律师

王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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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知识产权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应如何维权?

来源:王佰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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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羞羞的铁拳》、《缝纫机乐队》、《大鱼海棠》、《南极之恋》、《空天猎》(下称涉案影视作品)都是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天津某网络科技公司(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通过其所经营的公众号提供以上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发现后认为其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随即委托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王佰光律师、杜健律师将被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综合考虑涉案电影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必要的维权成本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其中由于被告在被诉后立即下架了相关作品,原告当庭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涉及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办案过程及亮点

  此案难点在于对于证据的获取与保全。无论是律师代理案件还是法官审理案件,对于相应的事实理由都要求必须有足够且完整的证据链进行辅助证明,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此案涉及的是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特殊性。本案第一时间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进行相应电子证据的取证及固化保全,争分夺秒,稍晚一步被告可随时下架相关影视作品,再想进行证据的获取就很难了。要注意的是: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复制的特征。尽管时间戳取证能确保自保存时起数据不被更改,但可信时间戳对于取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并非当然具有证明效力,这一待证事项是否能够被可信时间戳固化,有赖于取证主体对具体的取证流程及操作的设计和选择。若侵权行为发生于某软件内,建议保全从官方途径搜索软件、下载软件、安装软件、使用软件的完整过程,否则软件来源不明,即使证据形式有效,由于证据内容的来源无法证实,也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所以此案的关键在于第一时间对于证据进行有效地固定及保全,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奠定了基础。

  其次,对于原告对于涉案影视作品的权属问题,也需要足够且完整的证据进行证明,否则一切诉求将无从谈起,此为整个案件的必要前提。王律师与杜律师也是认真细致地梳理了涉案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授权流转路径,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原告的操作流程也比较合规,证据齐全,为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是执行方面,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只是维权的第一步,实现判决内容和获得赔偿数额是诉讼的最终目的。所以在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判决义务时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律师思考与提示

  知识产权案件相较于其他类型案件对于律师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涉及的行业内专业名词也比较多,且权利和对应的载体一般都是虚拟的,对于相关的维权工作更是加大了难度。特别是网络上的侵权更是难上加难,不仅证据的取证及固化保全比较困难,有时对于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和载体的确认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律师在接受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委托的时候,首先要确认权利人自身对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全面;其次是侵权行为的认定所需要的相关证据固化保全要及时;最后是进行必要的财产保全,以便判决后执行。

  同时还要注意在使用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取证工具进行取证时,不仅要注意符合操作指引中要求的取证步骤,还需根据具体取证目的设计合理的取证流程和选择合适的取证方式,用以证明取证过程和还原事实真相,避免证据存疑、进而导致无法认定待证事实的情况。

  现今网络时代,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却相对较高,导致权利人维权困难。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定要做好全面的事先保护、发现被侵权后注意证据留存和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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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佰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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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佰光
  • 执业律所: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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