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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购买保险珠海法院判决车主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

作者:黎恒冲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2 浏览量:0

                车辆未购买保险 珠海法院判决车主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

    2012年9月22日,被告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在南水化工专区驶出进入道路时,适遇原告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道路由东往西方向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10月12日,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没有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且乘车人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因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珠海市平沙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初步诊断,原告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颞枕及顶部硬膜外血肿,双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额窦前、后壁骨折,双侧蝶窦及额窦内积液,颅内点状积气等。原告于次日转院至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经过长达数月的门诊治疗,原告的病情基本稳定,但留下了永抹不掉的伤残与精神功能障碍。2013118日,原告依法申请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伤残进行司法鉴定,经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鉴定费用为1500元。

    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未予赔偿,原告依法委托本律师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26010.56元。其中,请求法院判令:因被告未依法为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导致无法正常索赔,故需被告先在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情况承担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本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但因被告没有为其车辆购买交强险,而导致原告的损失没有保障,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8789.90元。

    经本律师代理后的该结果,当事人给予极高的评价并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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