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成功代理柏某诉深圳某宝百货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柏某系深圳市蓝某宝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被指派在深圳某宝百货有限公司景田店三楼男装区马尔某狮专柜担任营业员。2010年10月X日晚上10点35分,柏某下班从深圳某宝百货有限公司景田店的安全通道离开时跌倒受伤,之后柏某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腕桡骨远端骨折,经多次手术治疗病情稳定后,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拾级。
判决结果:
判决深圳某宝百货有限公司赔偿柏某XX元。
与本律师接洽案子的过程:
柏某找到本律师把案件基本情况介绍后,本律师认为其在下班时间摔伤,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但因为柏某的公司深圳市蓝某宝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拖延,柏某亦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不能得到工伤认定。本律师考虑到工伤认定不下来的情况下再走劳动仲裁这条路无疑是行不通的。就建议柏某诉深圳某宝百货有限公司景田店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深圳某宝百货有限公司景田店作为柏某的工作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商场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
1.在柏某不能得到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给柏某指明走“人身损害赔偿”诉工作场所管理人这条路,为柏某挽回部份经济损失。因为律师清楚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责任的关系。
2.在组织证据方面,指导柏某去拍下商场员工在安全通道上吃饭的照片。以此来证明深圳某宝百货有限公司景田店允许商场员工在安全通道吃饭,致使安全通道出现安全隐患(油污),导致柏某下班从安全通道离开时跌倒受伤的事实。
3.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律师对于所能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都非常熟悉,不会遗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也会尽量按照对当事人有利的又合理的比较高的标准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