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东兰律师

冼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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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梧州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继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征地拆迁

被告105万元判决赔偿5万元

来源:冼东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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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女士诉徐先生健康权纠纷一案,阎女士诉请徐先生赔偿损失105万元,我代理徐先生一审答辩,二审上诉,再审答辩。

    一审法院以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事实(行为与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三次不同意被告的鉴定申请,我第四次申请坚持要求鉴定,主张从案发到本案起诉历时七年,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可以看出原告病情已经发生变化,原告目前病情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未经鉴定径行审理是剥夺被告诉讼权利,违反程序法,被告会穷尽法律途径维护诉讼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上诉,再审,申诉。一审法院审判员多次表示调解,说被告要赔偿原告30万元。我报一口价15万元赔偿,原告同意就调解结案,不啰嗦,被告同意花钱摆脱诉累,但原告代理人不同意。一审法院被两家鉴定机构退回鉴定委托,抽签备选的第二家鉴定机构,南宁的一家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被告行为对原告病情起到轻微作用,案件峰回路转。然后,原告的代理人,不是律师,两次打电话说要来梧州邀请我吃饭。我不缺饭吃,没空!要谈判得找我当事人谈,要吃饭也得找我当事人吃,我没义务给没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律师证的代理人普法。本案之前已生效的判决认定被告承担70%责任,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承担30%责任,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委托人大大松了一口气。但我不服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医疗费最多赔偿2年而不是20年。并且因为原告诉请与法院支持的数额相差太远,原告大几率会上诉,所以建议被告上诉,否则吃亏。双方上诉,二审改判我的委托人赔偿5万元,委托人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也减少了1万元。广西高院驳回阎女士的再审申请。 

    诉讼重证据,证据影响事实认定,我审慎审核查对方递交的证据,利用对方证据证明己方主张,积极举证,质证,辩论。本案历时4年3个月,一审判决,二审终审,再审裁定,历经艰难挫折,我从不言弃。我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委托人少赔偿近百万元。健康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委托人终于摆脱缠诉滥诉,专心经营生意,安心享受生活,委托人徐先生对律师执业水平和敬业精神表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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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冼东兰
  • 执业律所: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50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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