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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驳回原告“债务加入”的观点

作者: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6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原告郦某在被告毛某的撮合下,愿意有偿的以自己的房产为被告毛某的表弟季某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当时说好以季某通过原告抵押担保向银行借到的款为计算额度,向原告支付三分利利息。
2013年4月27日,原告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原告的房产为季某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27日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为363万元。
2013年4月28日,被告季某以此担保向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归还期限为2014年4月底。
2013年4月28日,被告季某和毛某以季某为借款人,毛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00万元的借条,借条载明月利三分,归还期限为2014年5月1日。其实双方并无借贷的事实。之后一段时间,原告收取季某每月6万元的利息,原告自认收取了30多万元。
2014年5月8日,被告季某归还银行的200万元贷款。2014年5月14日,被告季某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于2015年4月15日前归还。被告季某的妻子向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
2014年10月17日,原告认为给季某借款抵押担保风险增大,于是以上述借条为据,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申请查封了毛某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厂房。被告毛某为求得原告撤诉并解封厂房,于2014年4月22日和24日分别出具给原告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条两份。之后,原告撤诉。
2014年5月11日,银行以季某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15年5月4日,原告郦某向银行支付了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2284577.82元。
2016年6月22日,原告以毛某出具的金额均为100万元的借条为据,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该案经一审、二审均以双方无借贷的事实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原告起诉被告季某及毛某,其中毛某因2014年4月22日及24日出具的借条是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于被告季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作为被告毛某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被告季某于2014年5月8日归还银行贷款的时候,被告毛某的担保责任就已经解除。2014年5月14日季某再向银行贷款已跟被告毛某无关。
2、被告毛某于2014年4月22日及24日出具的借条是迫于厂房被封,无法贷款,企业面临破产所写,是受胁迫的,有当时的报案记录为证。
3、原告认为被告毛某出具的两张各100万元的借条是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是个人主观臆断。当时毛某出具的借条是纯粹一般的借条,并未提及之前季某200万元贷款的事情。按常理,如果是债务加入那必然会提及之前的原债务。因原告与毛某之间无实际借贷关系,且之前原告以该两张100万元的借条以民间借贷起诉,一审二审均驳回,因此毛某对该200万元债务不承担责任。

审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代偿款2284577.82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季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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