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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在房屋装修时发生意外,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0

装修工作为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发生事故而受伤,在法律上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纠纷的责任承担错综复杂,本文结合案例,具体分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定性与责任承担等问题。

案件分析

2023519日,被告周某(甲方)与原告潘某(乙方)订了《房屋批灰合同》,双方约定:甲方的房屋由乙方负责装修批灰,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装修合同。

合同规定:1、装修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出工。2、乙方具有装修房屋经验,负责施工,当事人明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3、乙方自行解决所需的所有设备。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全部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5、按建筑面积计算,甲方以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向乙方支付报酬,等。

2023616日,潘某在干工时意外摔伤,进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胸椎体骨折、吸入性肺炎等疾病。

原告认为,该事故由于被告对装修人员未尽到资质审查、及装修场地的安全保障义务,向被告请求因人身损害导致的各项损失费用赔偿。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2、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批灰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不存在雇佣关系,潘某是按照周某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经验收后,由周某支付报酬,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全部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本案潘某在施工过程中摔伤的风险来源于工作失误与管理疏忽,在合同中约定该风险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关系存在多种类型,例如一般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承包发包关系,等。不同劳务关系的性质认定会影响具体的责任划分。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首先根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双方的约定、劳务履行模式、提供劳务者工作的独立性、劳动报酬结算方式等来综合认定双方的劳务关系。

一般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责任依据《民法典》1192条划分,即双方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方损害的,提供劳务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但如果双方认定为承揽关系,承担责任的方式又有不同。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时受伤,定作人无须承担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时,要注意审查资质,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加强职业保护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工作风险,只有定作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承揽关系与一般劳务关系该如何区分呢?

简单来说,二者存在以下几种区别:一、控制与支配关系。承揽关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承揽人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具体表现为自主选择工作方式与技能”“自行解决工作设备等,双方不存在支配关系。而一般劳务关系则具有从属性。二、工作设备的提供、工作时间地点与方式的要求。承揽关系中,以上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解决;而一般劳务关系中,一般由雇主负责解决设备、安排工作时间地点。三、工作结果的验收。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更倾向于关注工作结果,工作中间的过程,定作人更倾向于一种放手不管的状态;一般劳务关系中雇员只在雇主要求下,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更强调劳务过程。四、是定期给付报酬,还是按次按量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按次按量结算;一般劳务关系一般是持续的提供劳动,劳动报酬一般为定期给付。

本案是承揽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甲方无过错和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乙方向甲方请求赔偿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双方在约定时就要明确法律关系。当法律关系不明确时,双方要注意保存证据,纠纷真的发生时,能够清楚区分双方的劳务关系。

在劳务工作进行时,雇主和雇员也要注意为劳动者提前购买保险,审查场地与器械,为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保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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