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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反悔了,还能重新分割吗?
作者: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0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对于部分条款并没能达成自己的意向,但由于当事人尚不冷静或其他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草率订立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是否能够反悔,并重新订立的问题。
案件分析
原告a与被告b于2006年11月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名下的一套位于北京的房产,应由被告b还完贷款以后,归双方的孩子所有。2020年12月, 原告a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双方孩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孩子,目前还处于原告a、被告b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双方孩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套房屋的处理,双方在离婚时已达成了协议,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对于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原告a不同意履行该约定,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补充案件
2009年11月原告帕某与被告卡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姻存续期间卡某有家暴倾向,原告卡某向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潘某处于被被告家暴所恐吓的情绪之中,无法冷静,在法庭中执意离婚,同意了夫妻共有的一套70平方米的安居房、一台电动车等总价93200元的共同财产归卡某所有的财产分割协议。
两个月后,独自抚养小儿子生活的帕某又回到法庭,声称放弃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请求法官重新分割调解书上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调解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负责该起案件的巴楚县人民法院琼库尔恰克人民法庭副庭长阿布都沙拉穆·麦麦提认为,虽然在原告签署离婚调解书时,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考虑到调解书系双方基于离婚的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整体处置,以及原告在签署离婚调解书时,可能处于不冷静的情绪,加之其独自抚养小儿子,离婚调解书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内容对原告明显有失公允。所以对原告要求撤销调解书理协议将共同财产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法庭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夫妻二人已经协议离婚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已生效,对夫妻双方均发生约束效力。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约定,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对于财产分割部分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在实际的案件中,还应结合证据具体分析。
签订离婚协议书,订立财产分割事由一定要谨慎,离婚协议书作为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一旦发生效力,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法定事由一般难以撤销。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