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海口律师 > 李娇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只有转账凭证,而无其他借贷证据,能算借贷关系成立吗?

作者: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0

裁判要旨

主张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除需要有款项支付的证据,还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案件分析

201711月,王某通过女儿账户向杨某汇款70万元,客户附言为借款。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吴某、杨某(二人为夫妻关系)偿还借款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主张该笔款项为吴某、杨某向其借款,吴某、杨某予以否认。吴某、杨某辩称,他们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认可收到了王某的钱,但王某主张的70万元是由于双方之间另外的合同关系产生,该笔款项系双方合同款项,前期合同款也是通过同一个账户转账的,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提交转账凭证,但吴某提出抗辩并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与吴某之间确有其他合同关系存在,该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本案转账方式基本一致。转账凭证只是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金钱交易,但是对金钱交易的定性需要其他证据辅助解释。在此情况下,王某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但王某未能提交其他充足证据证明其与吴某、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为:1、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2、经过协商,达成了借贷协议;3、出借人支付了借款。仅有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金钱往来,对往来的明目不可以直接凭借转账凭证定性。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该笔款项为合同款,原告无法拿出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则法院不能支持原告。

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只有一个转账凭证,原被告都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事实,此时需要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其他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综合考量,最终推测转账是否有借款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转账凭证而无其他证据的,认定借贷关系是很难的。投资有风险,借贷要谨慎。人与人交往中或许会碍于情面,口头达成了借贷关系,没有留下相关证据,这就为今后举证不能埋下隐患。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李娇律师

李娇律师

服务地区: 海南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177-8696-888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