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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offer又被拒绝录用怎么办?能索要赔偿吗?

作者: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0

用人单位经过面试劳动者,综合考量后,会给劳动者下发录用通知,此时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后,如果再被用人单位拒绝,可能会面临着浪费时间、错失其他工作机会的情况。

本文将结合案例,探讨就业者收到录用通知后被拒,该如何维护个人权益。

裁判要旨

劳动者基于信任,从原公司离职准备入职新的公司,而招聘公司取消岗位,致使劳动者失业,一方面招聘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也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补偿责任。

20227月,科技公司A向郭某发送录用通知邮件,A公司发出邀请,录用郭某,薪资为15000元。同年8月,A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郭某815日入职。

随后发送微信给郭某,称:“因为我司智慧板块部门负责人于近期离职,导致公司业务方向重大调整,同时组织架构调整,该职位取消;故撤回我司对你的录用邀约。请你理解及谅解;希望您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郭某认为,因A科技公司无故撤回录用邀约行为导致其失业产生损失,故申请仲裁。

案件结果

本案劳动者基于信任,准备入职被告公司,而被告公司以公司方原因取消原告本可以工作的岗位,致使劳动者失业,一方面招聘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也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补偿责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117民初17254号民事判决:A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郭某失业期间的损失15000元。

律师评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就招录事宜进行磋商,其发出的录用通知,在法律上是一种正式要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被履行。

虽然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应当在发出录用通知前,即在可以自主决定的时限内行使。用人单位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权益,自身原因撤回要约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发出录用通知要慎重,一旦发出即应履行。既要维护公司形象,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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