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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资?还是借款?

作者: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0

由投资和借款的认定问题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在资金的流动过程中,如果款项被认定为投资,则投资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若款项被认定为借款,则资金需要在约定期限满后返还出借方。二者界定不清,就会引起许多纠纷。

本文结合法院判决的观点,来评析目前司法实践如何界定借款与投资,为个人财产保驾护航。

裁判要旨

即使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但接受资金方以打借条或欠条形式,向出借人方承诺还款、确认还款时间,应视为双方通过该种方式对双方间的利益进行调整并协议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认为是投资关系

若当事人间签订了相关的资金入股协议,但协议性质模糊不清,并不具有投资合作“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特征,不应认定为投资而应认定为借贷。

案情简介

原告甲称因被告乙因工厂急需资金周转,在乙的请求下,向乙出借共计53000元。被告乙指示甲将借款53000元分三笔转给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丙。后项目投资失利,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支》一张,载明“因我在某处投资失利,欠杨某53000元。于2020年年底向甲还清。乙,2020109日。”

被告庭审中认可丙收到转账53000元,但该款项系原告投资案涉项目,并非借款。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以支付原告甲欠款共计53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认可原告向丙付款53000元事实,并向原告出具《借支》对欠款金额53000元予以确认并对还款时间做出承诺,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符合双方约定,根据被告承诺,还款金额法院确定为53000元。

案例延伸

 2019514日,甲与乙签订了《资金入股协议书》,双方约定:一、甲以现金的形式将10万元入股乙,期间10年;二、由乙自主经营,甲不予参与,甲公司每年获得2万元分红,乙无论盈亏都必须向甲缴纳2万元;三、乙经营周期未满10年,无论任何原因,乙必须把甲投资的10万元本金退还给甲,乙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脱。2019121日,甲与乙双方再次签订《资金入股协议书》,约定甲入股20万元,期限为5年,每年分红不低于投资总额的10%,即每年分红不少于2万元。

后因乙违约,甲起诉要求乙退还本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庭审中,乙主张该款项为投资款,不应返还。

案件裁判

法院判决认为:在利润分红的形式上,甲与乙签订的入股协议并不具有投资的特征,即甲出资后,不承担乙的经营风险,无论盈亏,仅享有分红。在公司经营状态上,甲不参与,由乙独自经营,乙也未将甲变更为公司股东。因此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更具有借贷性质,而非投资。

由此,法院判决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由于乙违约,乙向甲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延伸

 2013514日,上诉人A出资800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被上诉人B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A占股80%20131120日,B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注册资金增至1亿元,A出资数额不变,出资比例降至8%20131125日,B公司股东缩减至两名,A不再担任公司股东。B公司成立至今,AB公司存在多笔资金往来,A对向B所借款项认定为公司经营的投资款。

案件裁判

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A主张其到贵州投资,总共三个项目捆绑开发,在资金使用上不规范,公司之间、项目之间会相互挪用资金,应当对三个项目进行彻底清算,才能分清责任。上述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行为,非借款。但法院认定,A在一、二审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三个项目的投资与B公司的关系,其个人对三个项目的投资不能等同于B公司的投资。其次,A也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案涉资金流向或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其认为争议款项为投资款,要求对项目进行清算均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认定争议款项为借款而非投资款。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名义上用作投资的款项,其性质的界定还要结合双方协议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首先是具有《借支》承诺还款的款项,其性质的界定较为明确,应为借款而非投资款;其次,在约定为投资款的协议中,其投资协议是否符合投资合作的基本特征,也是界定款项的重要因素;在实际的经营使用上,如果没有财务等证据证明,款项的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也难以界定款项为投资款。

律师建议

在当事人协商资金的用途时,要明确自己的交易真实目的,若以共同承担风险、共负盈亏,并签署有投资特征的投资协议,则应认定双方为投资关系;若出资人并不承担经营风险,则出资并不具有投资特征,例如:仅约定了出资人享有回报而不承担亏损风险,此时应当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借贷双方约定了资金的还款方式与还款时间的,不应认定该资金用于投资。

另外,资金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否已经达成了该款项用途的合意,并不能作为认定该款项是投资款还是借款的绝对因素。资金的性质要结合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表认定,财务记录的规范性是界定借款和投资款的重要证据之一。公司的当事人双方只有明确自己想要订立什么样的关系,正确区分借贷与投资,才能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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