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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诉儋州xx房产公司逾期办证案
作者: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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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品房已经交付使用,甚至购房者已经完全支付了购房款,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为将来发生产权纠纷埋下隐患,该怎么办?
本文结合(2021)琼9003民初xx号案件判决书的观点,来评析目前司法实践如何保障购房者获取房产证的基本权利,并分析购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裁判要旨
“已交付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6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明。逾期未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购房者主张房产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证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薛某
被告:A公司
案情: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儋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A公司开发的一套房产,该房建筑面积93.3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43638元。2013年12月31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03638元。剩余购房款240000元申请贷款支付完毕。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收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书,涉案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73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为原告提供该商品房规划验收、各种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导致原告至今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裁判结果
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2021)琼9003民初xx号民事判决:被告A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协助原告薛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儋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于合同签订后付清了房屋款项,涉案合同中约定该房于2014年5月31日前交付,且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73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原告称被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其交房,并向法庭提供了办理入住手续通知书予以证实。原告诉请被告为原告办理其购买的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法院应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道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严格履行卖方的义务。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当事人一方不股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义务,或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
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证虽然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义务,但各位购房者仍需注意,办理房产证是购房者自己的责任,房产公司只是协助购房者提供必要的材料、在一定限度内承担自己的义务。为使购房者置办房产证的过程更加顺利,在办证之前,还应咨询有关部门,一次性将相关材料备齐。当房产公司违背合同义务时,及时请求其继续履行义务,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