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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合同纠纷案

作者: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3 浏览量:0

原告:宋某,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海南省陵水县,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9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李X,男,1985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身份证号码:XXXX。

【基本案情】

宋某与李某于2016年12月共同承接宜州亮化工程施工项目,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于2017年3月22日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李某与宋某共同承接宜州亮化工程施工项目,投资失利,宋某投资七万元,宋某和妻子的工资等计三万元,李某决定与宋某解除合作关系,并向宋某补偿十万元作为投资本金的补偿及其妻子的做饭工资等,定于2017年8月份之前给清。同时约定了附加内容:在此期间,假如宋某有一次闹腾,影响到海口市景观亮化PPP项目,就自动放弃十万元补偿金,李某也不会再向宋某支付一分钱补偿,等等。宋某与李某均在协议上签名捺印,李某的哥哥李A作为担保人也签名捺印。协议签订后,原告称2017年7月底曾去找过李某,要求其先支付一部分款项,遭到拒绝,但是没有闹事;被告李某认为原告陈述2017年7月底曾去找过李某不是事实,之所以没有给原告钱,是因为协议签订后,原告到海口市景观亮化工程PPP第二标段项目处闹事。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某补偿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8月3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

二、被告李X对上述第一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某、李明某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注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该文仅代表当时案件适用法条,不证明当下同样情况下也是一样适用,有需要法律需求帮助,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李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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