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贵福律师

柳贵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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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日照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故意杀人罪辩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仅获刑10年

来源:柳贵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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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于**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于**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异议,并且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为:

一、本案被告人于**的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本案被告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事实,但该结果是出乎被告人的意料,并且被告人在案发后及时送被害人到医院进行了抢救,足以说明被告人并非想杀死被害人。并且从被告人及其他证人的讯问笔录都可以证实被告人曾说过“今天怎么也得打他两下,教训教训他,要不然明天见了我还找我茬”,可以证实被告人一开始就只是想教训教训他,并非想杀死被害人。而且在打完被害人之后,发现被害人躺在地上不动之后,被告人说“我就打了他两下,怎么不动了,不是打死了吧”,证实被告人并非想打死被害人,恰恰相反,当发现被害人不动之后,非常害怕,赶紧把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以上足以显示被告人被没有杀死被害人的主管动机,因此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而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定罪及量刑。

二.量刑方面,被告人存在多种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可以由此看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其行为对他人社会的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错,本案是因为被害人主动挑事,才导致被告人动怒而实施反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考虑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的重大过错行为。

3.被告人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无可挽回的恶劣后果,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其多次表示忏悔,在庭审当中也表现出忏悔之意。因此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4.被告人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一再表示十分后悔,且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为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了便利。而且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王**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表示愿意重新做人。

5.被告人王**无前科,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在周围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所属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村民的签名可以证实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

6.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且被告人通过辩护人多次向被害人家属转达歉意,在庭审当中被告人也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悔恨之意,被害人家属也因此向法院出具了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谅解书。希望法院能够对被告人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于**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量刑,且被告人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于**量刑时,能够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诚望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柳贵福

                    2012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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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柳贵福
  • 执业律所: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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