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辩护,决定不起诉,无罪释放
成功辩护,决定不起诉,无罪释放
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从西安回重庆的雷某某便邀请了七个朋友在重庆的一个广场吃露天火锅。吃了一个小时后,邻座吃宵夜的十多个男士讲话声音特别大,一会火锅店老板出来给那桌吃饭的人散烟,意思叫他们声音小一点,中途烟已经散完了,老板就说我再去拿一包烟来,这时那桌吃饭的一个叫罗某某的人突然站起来大骂老板并且想打老板,寻衅滋事,此时刚好雷某某刚好进店吧台买单,和雷某某一桌吃饭的钟某某见状,他同时认识罗某某和老板,就过去招呼罗某某,不要这样,老板是他的朋友。此时罗某某很生气,抓起一瓶还未开瓶的啤酒瓶砸在钟某某的头上,当场酒瓶炸烂,破裂四飞,划伤了在场的很多人,刚好买单回来的雷某某见罗某某在砸钟某某,就上前去劝阻罗某某,被罗某某用手中余下的啤酒瓶撮伤雷某某的手和颈,雷某某吓住了,后退了几步,罗某某继续用酒瓶撮伤钟某,此时罗某见他就他们都受伤了就跑,这时候钟、雷等几个人就追打罗某,开始用火锅店的椅子甩打罗某,罗某边还击边打,钟、雷等几个人就追赶罗某,在离开火锅店大约300米以外的位置完打起来,几分钟后,他们都跑了。钟、雷向医院跑去,根据罗某的交代,他也往另外一家医院跑去看病。
事后,钟、雷、罗某和几个参与的人都被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又被逮捕,涉嫌罪名为寻衅滋事罪。
后经法院鉴定,钟某手被锐器伤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雷某手被锐器伤为轻微伤,伤残等级为十级;罗某的肚子有一刀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雷某的家人在检察院准备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委托了本律师,本律师看完所有材料后发现,认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定性是错误,并且当面和承办检察官交流,并且书写了辩护词,要求他们上检委会重新研究此案,后来检察院公诉部门讨论了两次后采纳了我的辩护观点,又上检委会研究,最终都认为本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完全正确,决定作不起诉决定,后两天释放了钟、雷和其几个参与的人。
此案的辩护,主要是从犯罪的构成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此辩护的成功没有涉及到人际关系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蒋世旺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