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犯抢劫罪被处死刑改判案
来源:郭广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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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9月16日晚9时左右,魏某、张某某酒后在河北省晋州市**广场东南侧便道闲逛,与在该地谈恋爱的聂某、王某某发生口角,魏某用刀将聂某炸伤致死,抢走王某某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聂某系锐器所致心肺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90元。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魏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石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魏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买卖无罪。
一审判决后,魏某母亲委托郭广吉律师作为魏某的二审辩护律师。郭广吉律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代为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张某某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广吉律师依法提出致伤被害人的刀子下落不明、魏某系初犯及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本案经过两次延长审限后,作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魏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某某犯抢劫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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