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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还有感情,子女与继母不和,二婚该如何维持?(37日离婚)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10 浏览量:0

  男、女双方于2011年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二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后前几年双方关系还可以,但男方的儿子结婚后,女方和男方儿子及儿媳相处不是很融洽,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后男方儿子和儿媳就一直在儿媳娘家生活。男方以前上班的钱基本交给了女方,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归女方保管,婚后双方花费几万元装修了男方家的老房子。前两年男方生病,女方对男方不甚关心,加上婆媳矛盾等,两人十多年的婚姻走到了离婚边缘。男方遂委托旷律师为其代理离婚诉讼。

  因男方称女方掌管夫妻共同财产(存款),为防止女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女方的银行流水。诉前保全完成后,法院为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后转入诉讼程序,由法院排期开庭。开庭当日法院进行庭前调解,仍未能调解成功。庭后经旷律师与对方代理人做双方思想工作,男、女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从男方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费37天时间,在这期间旷律师还为男方申请了诉前保全,查询了女方六、七家银行近十年的流水(查银行流水必须一家一家银行去查询),旷律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如此纷繁复杂的事情,工作效率之快、专业性之强、敬业程度之高不言而喻。  

  在旷律师为男方成功离婚后,男方给旷律师打电话吐露心事,表示与女方还有感情,舍不得她,离婚更多的原因是子女要求其离婚,在子女的亲情面前,男方无奈地舍弃了婚姻,放弃了爱情。二婚家庭婚姻本来就不稳定,再加上双方没有小孩,婚姻更加难以维持!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到底该如何取舍呢?如何让继母和子女和谐相处,这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性问题。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有感情的婚姻关系就这样解除了,难评是对还是错。希望双方还有破镜重圆时,默默的祝福他们吧。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湘05XX民初XX号

原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洞口县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省洞口县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2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5月13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存款 34299.37 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已全部由被告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取走,已结清)。

三、原告曾某某自愿给付被告张某某 2800元(已付)。

四、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双方各自名下所负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其他无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150元,财产案件受理费1520元(保全立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500 元,均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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