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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心离婚就果断起诉,越早行动就越快离婚!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8 浏览量:0

  本案男、女双方于202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1月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感情一般,2021年5月生育女孩黄某禾,小孩一直随女方生活。两人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无法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女方咨询旷律师时表示,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旷律师告知女方,只要没有非常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情况发生,法院就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女方只要继续保持孩子随其生活并用心抚养,旷律师帮其争取到抚养权肯定没问题。

  第一次开庭前法官多次做男方的思想工作,男方表示同意离婚,但前提是要孩子的抚养权。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遂判决不准离婚。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男方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表示同意放弃小孩抚养权且同意离婚。为避免夜长梦多,旷律师遂立马写好民事起诉状,为双方向法院起诉。因判决不准离婚还未满六个月,女方还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故以男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双方去法院参加诉前调解,女方顺利离婚,且完全达到其诉讼目的。

  女方从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费了41天时间,这41天里还经历了两次起诉,听起来好像让人不可思议,但旷律师为女方做到了。过程虽然一波三折,但结果非常完美。人生没有捷径,我们做任何事都没有近道可抄,路要一步步走,事要一件件做,唯有立刻行动才能更快成功,离婚也是一样。如果我们铁了心离婚,就要果断起诉离婚,越早起诉越快离婚,不要拖着浪费光阴。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湘05XX 民初 XX号

原告:黄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0XXXXXXXXXXXX,住绥宁某某镇某某村某组。

被告:黄某君,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0XXXXXXXXXXXX,住绥宁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6 日进行调解。原告黄某、被告黄某君到庭参加调解。

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2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1月18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21年5月2日生育女孩黄某禾。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请求本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君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禾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探视小孩时,被告必须予以配合;

三、案件受理费 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X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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