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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智力残疾,离婚难上加难,旷律师助男方一次离!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4 浏览量:0

    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现儿子随男方生活,女儿随女方家人生活。经了解,女方系二级智力残疾,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男方婚前对此并不知情,因婚后已生育小孩,男方只好勉强维持这段婚姻。但毕竟女方在精神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这样的婚姻肯定难以维持长久,最终还是走向了离婚的边缘。男方经多方对比后,最终决定委托旷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旷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告知男方,因女方有二级智力残疾,属于民法典规定需要被扶助的一方,女方家人大概率会要求男方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金以及提出其它条件。因此男方要想顺利离婚,必须做出适当让步,如对方提出的条件不太离谱,能够做到基本公平、合理,那我们应当毫不犹豫的答应。男方经过旷律师的分析、开导,非常赞同旷律师的观点。庭审开始前,法院为双方进行调解。法院在征求女方调解意见时,女方家人提出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男方承担小孩抚养费。女方的诉求还算合理,男方遂欣然接受调解方案,就这样顺利达成调解。本案从起诉到成功离婚仅花30天时间,诉讼结果完全超出男方预期,可以说是非常完美、顺利。

    目前县级法院处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离婚案件中,另一方起诉好几次也未能成功离婚是非常普遍的。如果我们遇到此类离婚案件,我们一定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放平心态,要相信一切都是最好安排,有时候急于求成,反而适得其反。我们律师处理此类案件也没有什么秘诀,一定要说有的话,那就是告诉自己的当事人该承担的责任必须要承担,在不违背自己底线的情况下,能让步的就尽量做出让步,只有真正化解矛盾,我们才能顺利离婚。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黔 2627 民初 423 号

原告: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XXXXXX乡X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旷良勇,男,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XXX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苗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X路XX号X单元X层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袁XX,男,天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工作者。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14年X月XX日生育女孩宋某某、2017年XX月XX日生育男孩宋某某。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另查明:被告杨某系二级智力残疾。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位于天柱县XX镇XXX公租XX栋X单元XXX号公租房一套。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某提出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杨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宋某某由被告杨某抚养;婚生儿子宋某某由原告宋某某抚养。

三、原告宋某某自愿从 2023年4月1日起按月支付给被告杨某小孩抚养费、及被告扶养费合计1200元(直至小孩年满二十二周岁止)。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天柱县XX镇XXX公租XX栋X单元XXX号公租房一套,归被告杨某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 200 元,减半收取 100 元,原告宋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某某某

二0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某某某

书记员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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