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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视频调解,助你快速越过“离婚冷静期”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31 浏览量:0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多次协商离婚,后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按理说双方可以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有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而女方又不愿等待离婚冷静期。为此,女方向律师咨询如何通过诉讼快速离婚,部分律师表示从提交起诉材料到成功离婚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并且需要双方去法院参加开庭。女方找到旷律师咨询后,旷律师告知其只要双方不反悔并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可以通过法院线上调解平台助其快速把婚离掉,做到足不出户就能成功离婚。女方再三考虑后认为其咨询的律师中,旷律师最为靠谱,遂果断委托旷律师代理离婚事宜。

        旷律师在接受女方委托后,第一时间准备好起诉材料为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告知法院男、女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希望能帮忙尽快安排诉前调解。法院法官非常认真负责,同意提前安排视频调解,旷律师遂告知女方进行视频调解的相关注意事项,并要其与男方对接好,法院也会和男方取得联系。因为我们准备非常充分,所以视频调解相当顺利,就这样女方通过视频调解即快速离婚。本案女方从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仅历时6天,除开两天休息日,实际耗时只有4天。因当时是邵阳地区疫情最严重的时期,否则耗时可能还会更短。

        目前大部分法院都支持采用多元调解、掌上法庭等方式进行线上视频调解,因此只要双方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基本上通过视频调解就可以快速离婚。不想等待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的,完全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离婚。当然起诉离婚的重要前提是要委托一名专业的婚姻律师,如果委托的律师不够专业,说不定还没有协议离婚的速度快。本案的离婚速度还不算是最快的,旷律师很多案件从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费一小时不到。只要您愿意选择信任,旷律师一定会尽最大努力,帮您快速解除离婚的烦恼。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湘0527民初1420号

          原告:宁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广西灵山县XXX村委会XX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执业证号: 14305201410768559,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绥宁县XXX乡XX村XX组。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线上调解。原告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小孩张某某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XX月XX日生育女孩张某某,于2021年XX月XX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口头辩称,同意按之前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调解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线上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宁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张某某(2020年XX月XX日出生)由被告张某自愿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三、在不影响小孩张某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宁某某可以随时探视小孩,但应事先通知被告张某,被告及其父母应予配合;

          四、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清偿;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龙某某

二0二二年十月二五日

法官助理:彭某某

书记员:苏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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