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良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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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千里赴姻缘,男方赌博、出轨不珍惜, 旷律师助女方顺利离婚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0 浏览量:0
女方是广西的,远嫁到湖南,聪明能干,努力上进,深得男方父母喜爱。可男方不知珍惜,沉迷于赌博,欠下很多网贷,前些年女方一直帮男方偿还债务,女方至今还经常收到催收电话、短信。且男方频繁出轨,更是深深地伤害了女方的感情。2019年,女方终于忍无可忍,离开了男方,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法官在开庭当日为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小孩由其抚养,并要求女方按法律规定支付600元/月(7200元/年)抚养费至成年。在抚养费的问题上,女方一开始有点想法,她说男方曾只要求其支付5000元/年抚养费。本律师遂向原告释法,7200元/年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若对方不肯让步,也可以考虑接受该调解方案。经过本律师的开导,原告最终同意该调解方案,顺利离婚。
本律师认为,想要顺利离婚,原告必须要尊重法律,勇于承担责任;作为律师要敢于说真话,必须明确指出当事人哪些诉求是没有道理的。如果律师不敢和当事人发表自己独立的看法,什么都听当事人的,那看似是在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实际却会害了当事人。因为法律规定不会因某个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该承担的责任是逃不掉的。如果本律师不敢给女方释法抚养费为7200元/年,无原则的赞同女方只支付5000元/年抚养费的意见,那很有可能就会因为小小两千元的抚养费而未能成功离婚。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2民初XXX号
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小孩谭某雅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21日生育女孩谭某雅,2014年8月21日在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分居多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谭某雅由谭某某抚养成年,从2021年5月份开始,由蒋某某按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给谭某某直至小孩成年之日止,限每年的10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偿还;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蒋某某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