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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内与他人生子,律师助其不出庭即成功离婚,并无需支付赔偿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4 浏览量:0

    原告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一名小孩,被告已经搜集到相关证据。本律师为刘某君向法院起诉时,刘某君非常担心被告追究其与他人生育小孩的法律责任。本律师认为,如果自己确实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小孩,应当积极的面对,摆出真诚的态度去处理问题,不要把事情做得太绝,对方考虑到夫妻一场,一般也不会追究涉嫌重婚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为原告起诉后,法院及时为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原告远在外省未能亲自到法院参加调解,本律师遂根据被告当场提出的要求与原告进行电话沟通。经过法官及本律师不懈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只要求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不要求原告进行额外的赔偿。在谈妥调解方案后,法院利用远程视频调解,让原、被告通过手机签订调解协议,原告不到庭即成功离婚。从起诉到成功离婚,原告都未与本律师见面,感谢法院提供的便民服务,为当事人减少诉累,免去长途奔波之苦。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1民初1569号

原告:刘某君,女, X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某某某某某某6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民,男, X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某某某某10组19号。

原告刘某君与被告谢某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军武主持庭前调解。原告刘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刘某君与被告谢某民离婚。2.小孩谢某玉由原告刘某君抚养,被告谢某民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某民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20日生育男孩谢某玉。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刘某君2020年7月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于2020年8月13日判决驳原告刘某君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互不往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君与被告谢某民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谢某玉由被告谢某民抚养,原告刘某君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汇入被告谢某民账户(账户: 6229 XXXX XXXX 4591,开户人:谢某民,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2021年抚养费已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付清,之后抚养费原告刘某君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1月底、6月底各支付6000元,直至小孩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刘某君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谢某民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君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0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官助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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