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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41日内离婚、李某娜离婚案)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量:0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此次开庭时被告本人并没有到庭,其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开庭时法官打被告电话询问其意见时,被告的电话竟然打不进,原告本人也不例外。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未能和被告取得联系,此次八九不离十是判决不准离婚的。本律师遂告诉原告必须和其自己女儿取得联系,争取做通被告的工作,要被告主动和法院联系或者接听法院电话,这样的沟通工作进行了好几天,但是都没有任何进展。就在我们认为被告不会联系法院时,被告却主动给法官打了电话,经过多方沟通,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成功离婚。

    本案的成功处理,更加的坚定了本律师的信念,即只要尽最大的努力的办案,一切皆有可能,看起来不能成功处理的案件,也许都会有好的结果。只要有一丝机会,就不要放弃,成功有时就是我们再多坚持一会。非常感谢承办法官耐心给时间做调解工作,如果草率出个判决不准离婚的的判决,那原告下次又要大老远从甘肃过来开庭,那会给原告造成很大的诉累。发自内心的感谢承办法官。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0525民初696号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小孩向某平、向某伟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其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约2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2月7日生育女儿向某平,于2008年5月9日生育儿子向某伟,于2013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9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向某平、向某伟由被告向某某抚养,由原告李某某自2020年6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二小孩抚养费共计800元至向某平年满十八周岁,向某平满十八周岁后,由原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向某伟年满十八周岁;

    三、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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