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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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案例: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注意事项以及履行过程中的违约处理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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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乙于2013120日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甲认缴出资750万,出资比例占75%,乙认缴出资250万,出资比例占25%201338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第一,同意股权变更:乙同意将其持有的A公司25%的股权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乙转让股权后退出股东会;第二,甲放弃乙所售股份的优先受让权;第三,免去乙的职务。当日,乙、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明文约定。A公司亦修改章程为:甲认缴出资750万元,出资比例占75%丙认缴出资250万,出资比例占25%2013415日甲、丙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

2015215日,甲、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一,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25%的股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利息为10%;第二,甲从合同签订时起,三年内分四次等额支付本息,即甲自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笔本息55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满1年之日,支付第二笔本息55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满2年之日,支付第三笔本息55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满3年之日,支付第四笔本息55万元;第三,如甲不按本协议支付转让股权价款,每延迟一日,支付延迟部分价款的2‰违约金。当日,甲支付丙55万元。

201531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内容为:第一,同意股东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25%股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第二,同意丙退出A公司股东会。并于201548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016215日,甲向丙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金15万元,余款40万元却迟迟未付,丙经多次催要均无果。无奈之下,丙于2016420日将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及时支付剩余40万元,并支付延迟部分价款2‰的违约金。

诉讼中,甲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甲、丙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丙返还已经支付的本息70万元,理由为:第一,甲、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涉案股权价值骤减,继续履行合同对甲显示公平,故应根据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第二,丙系代持A公司25%股权,故丙无权转让该股权,更无权收取股权转让价款;第三,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每日2‰,折合年息73%,明显过高,应当予以减少。

那么本案中,甲与丙的主张,谁会得到支持呢?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代持股的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第二、是否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三、是否可以根据符合情势变更进而申请解除合同

首先,代持股问题。第一,丙的股权受让于乙,且通过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又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是A公司25%股权的合法持有人;第二,甲已经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获得丙持有的A公司25%股权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现因代持股问题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故无法得到支持。

其次,违约金问题。《股权转让协议》,系甲、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通过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受其约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丙按照约定转让股权并办理工商登记,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而甲却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金的支付义务,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每日2‰,折合年息73%,已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之规定,法院应当降低约定的违约金,具体数额要根据实际损失等情况确定。

最后,情势变更问题。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甲、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涉案股权价值骤减,但股权波动与丙并没有直接关系,且股权波动并非无法预见的,商业投资均存在风险,购买时就应该知道,其有可能升值亦有可能贬值,应认定为商业风险。故甲以此为由主张合同解除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综上所述,甲应支付剩余40万元本息并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违约金,虽然过高或者过低的约定是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或者增加的,但是实际损失的认定等会存在很多问题,故为避免日后的麻烦,一定要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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