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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0 浏览量:0

A某2009年上半年在原告B公司处工作双方自2016年开始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18年初,B公司因业务机构调整,撤销了A某作为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薪资待遇也随之大幅度降低。无奈之下,A某只能被迫接受。2020年底,B公司突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公司暂无其他岗位提供为由,通知A某解除劳动关系A某认为B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B公司则表示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可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解决。在双方无法就赔偿金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后,A某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主张相应的仲裁请求。后因B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不承担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其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则其应当就解除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了足以阻止劳动合同履行的重大改变、其已与被告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充分协商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严格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等进行充分举证。本案中,B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在2020年底其解除与A某的劳动合关系时存在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该客观事实情况的发生已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且B公司也并未充分地举证证明双方已经就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因素进行过充分有效的协商而未能达成协议,故对于原告的解除主张,本院实难采纳,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因缺乏法定解除事由,应属违法解除行为,则原告B公司应当向被告A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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