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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年多时间,律师帮客户顺利拿回了工伤赔偿款。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量:0

H先生是一名厨师,其在202111月初上班第一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导致手臂受伤。用人单位随后就开除H先生,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开除H先生时,仅支付了一些医疗费和工伤休假期的工资待遇。关于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拒绝与H先生的沟通谈判。

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H先生20227月找到了邹律师咨询沟通。在详细了解H先生上班受伤的事实情况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后,邹律师决定接受了H先生的委托,帮助H先生要回其应得的工伤待遇。

20228-20231月,邹律师代理了案件一审及二审诉讼,历经半年的时间,上海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了H先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有了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后,20232月至7月,邹律师为H先生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整个申请流程进展顺利,最终H先生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十级。

20237月底至20239月底,邹律师为H先生就工伤待遇赔偿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最终上海某仲裁委员会支付了H先生全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未提出起诉,该裁决书生效。

在上述裁决书生效后,邹律师帮H先生向上海某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公司任何财产。在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邹律师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帮H先生向上海某区社保中心就工伤赔偿待遇申请先行支付。最终,通过申请先行支付的方式,H先生拿回了十级一次性伤残和医疗补助金费用。

  在整个工伤赔偿维权过程中,H先生对律师的充分信任、律师的专业和耐心,才使得原本很难胜诉的案件,最终取得了一个让人满意的结果。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代理了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各个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对接,尽心尽职完成了H先生的委托事项。


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邹连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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