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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对婚姻存在过错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赔偿金。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Z某(女)与被告W某(男)于***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以一子。在婚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与第三人生育子女。被告为了让原告与其尽快离婚,还经常第三者带回家中生活。原告被逼无奈,只能和儿子在外租房至今。被告在知晓原告的居住地点后,经常上门无端闹事,给原告及孩子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在婚姻期间,被告向原告隐瞒其工资收入情况,原告及孩子生活支出还得经常依靠原告父母的接济。现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原告故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双方离婚;2、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0万元;3、婚姻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也认为夫妻不能和好,同意离婚,本院应准予双方离婚。

原被告均主张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原告主张儿子有年龄较小,平时一直由原告陪伴,被告有语言暴力倾向,随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儿子健康。被告主张自己受教育文化程度高,有经济收入能力,比原告更能教育好儿子。对此,本院认为,因孩子尚未满8周岁,需要有人照顾生活目前随原告共同生活更事宜,且被告现有另一子女与之生活在一起,本院考虑具体情况,认为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按照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被告现虽然经济收入,但工资收入并不高,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按照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可每周探望孩子***,具体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本院另外认为,如果今后发生新情况,原告不能很好照顾儿子,不能使其健康成长,被告条件变好优于原告等,被告还可以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原被告双方应当以儿子健康成长为出发点。

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被告明显有过错,并对原告造成很大伤害,原告请求损害赔偿,本院应予以支持。考量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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