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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量:0

        被继承人与配偶育有四名子女,即原、被告四人。被继承人死亡未留遗嘱,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和A名下,每人各占一半。A单身多年,虽然A虽与父亲共同居住,但A不工作,无经济来源,专职在家照顾母亲,主要依靠其600元退养工资及积蓄生活,母亲的退休收入全部用于看病,家庭开销由A负担。母亲住院期间由A一人照顾,但无证据提供。其他被告则称,母亲住院期间主要由A和其他子女陪护。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摘抄表、职工档案摘抄、死亡证明、户口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和A名下,每人各占一半。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A主张母亲由其一人照顾,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同,本院难以采信。被告虽认为原告对母亲不管不顾,但自认母亲住院期间主要由原告和其他子女陪护,说明各位子女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均对母亲加以关心和照顾,故涉案遗产按均等分割为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名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全部子女继承;

      二、全部子女有相互协助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过户所需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国家政策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原告已预交),由其他被告各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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