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连香律师
139-1881-8359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804
1759216500@qq.com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个体工商户注销,债务由谁继续履行?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12 浏览量:0
X公司成立,经营者为B。X公司陆续向A购买卫生用品。A通过微信向B催讨欠付货款X元,B承诺每月按时给,后来X公司注销。
A主张与X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X公司经营者B对此予以认可,且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无异议,本院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定。虽然X公司注销但是B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A支付货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B负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