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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原因导致货损,需要赔偿吗?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8 浏览量:0

2023年3月19日,A通过某平台发布承运信息,需要从仓库运送一批货物至X市,B作为实际承运人接单后,平台生成《XX运输交易协议》。B在指定地点将该批货物装车后,收货人因该批货物淋雨产生货损而拒收。A随即要求B将货物运回定损尽量减少损失,B编造各种理由拒绝将货物送回。因货物无法及时送达,收货人取消该订单,A支付收货人X元作为赔偿,直接损失X元。综上,A与B之间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B作为承运人应将货物按约定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B运输不善致货物淋雨产生货损,收货人拒收后至今未将货物送回A,应向A赔偿全部货物损失。特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B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A所述一致。

法院认为:A通过平台与B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本院予以支持。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A损失X元及利息损失(以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X日起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按四分之一收取),由B负担。

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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