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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量:0

A与案外人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B驾驶机动车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B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A已根据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及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承担了相应的保险责任并取得了就涉案车辆损失向B主张的权益,B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A保险代偿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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