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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以不还吗?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量:0
B向A出具借条,确认借款45,000元,并以银行支票抵押。A在庭审中陈述,借款系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后原告将该支票进行承兑,银行出具退票通知,退票理由载明出票人账户存款不足。后B归还20,000元,并再次向A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25,000元,逾期未还,原告故涉诉。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根据A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现A已履行出借义务,B理应归还余款25,000元。对于逾期利息,双方约定还款期限,A自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次日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A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