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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用假名,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2 浏览量:0

AB系同村村民,经人介绍认识,结婚时A刚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B利用申请人没上过学不识字编造假名,虚报年龄,以其他名在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生一女儿。婚后家庭矛盾不断,后来B离家出走后一直渺无音讯。2022A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以A与结婚证件上的名称不符,原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后无奈又以登记时未满法定年龄为由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登记无效,一、二审法院均以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接受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A提供结婚证上登记的婚姻双方为A和B,未登记双方身份证号码,亦无领证人签字,在目前B无法联系情况下,无法确定同一人,不能证明具有利害关系。A起诉时已超过法定婚龄,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案申请人诉讼请求为确认与其B婚姻关系无效,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婚姻无效纠纷,原审法院确定为离婚纠纷不当,予以纠正。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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